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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大东方消防人才的摇篮

专注消防培训17年,消防培训行业领跑者。
清大东方服务号
    集团简介 Group profile
           清大东方教育科技集团始建于2006年,是一家连锁型集团化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机构。
           消防教育培训业务涵盖:消防设施操作员培训、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注册消防工程师培训、消防员培训、消防专业学历教育。
           经过十余年的发展,清大东方教育科技集团在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成100多所培训学校,向社会输送了大量消防行业精英人才。强大的综合实力和优质的教学质量,在消防行业内影响力与日俱增,被誉为消防培训的专家和消防人才的摇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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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文化 corporate culture
    使命
    捍卫消防公共安全
    宗旨
    为消防公共安全服务
    愿景
    有消防安全需求的地方,就有清大东方
    使命 捍卫消防公共安全 理解 忠诚、责任、敬业、创新
    校训 自强不息、厚德载物 宗旨 为消防公共安全服务
    培训项目
    消防设施操作员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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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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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员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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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消防工程师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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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专业学历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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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习中心
    网课由清大东方庞大的专家团队共同研发,由国家新版标准、新版教材参编专家精心录制,讲课内容深入浅出、精准度高。
    专家精讲
    系统识别学员已知已会后判断出学员不知不会的知识点、考点,为学员通过科学的智能学习方式提供条件。
    智能测试
    系统针对学员不知不会的考点,对学员进行差异化、一对一的教学服务,让学员省时、省力、省钱通过考试,快捷持证。
    智能学习
    系统内置精准题库采用与国考相近方式对学员知识掌握进行评价(学员熟悉与国考系统高度一致的理论实景考场、参加结业证考试须登录官网进行)。
    押题模考
    清大东方精心研发了消防管理实用型课程体系,可供会员终身免费学习,持续提升消防技能,为您铺平升职加薪之路,同时也促进了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的持续提升!
    升职加薪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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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大东方青岛校成功举办山东中烟青岛卷烟厂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培训
    在消防安全日益受到重视的今天,提高企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专业素养和实操能力显得尤为重要。2025年4月24日至26日,青岛市清大东方消防学校应山东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卷烟厂之邀,为其安全管理重点部门的专(兼)职安全员、安保处等相关人员进行了为期三天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此次培训旨在全面提升参训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管理能力,为企业的安全生产保驾护航。   山东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卷烟厂作为烟草行业的领军企业,一直高度重视消防安全工作。随着生产规模的扩大和设备的更新,对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专业要求也越来越高。为了进一步提升企业消防安全管理的整体水平,确保生产安全顺利进行,青岛卷烟厂决定与青岛市清大东方消防学校合作,开展此次针对性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培训。 培训的主要目标是使参训人员全面了解消防法律法规,掌握消防管理制度,熟悉消防设施设备的管理及操作,提高应对突发火灾事故的能力,为企业的消防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此次培训内容丰富,涵盖了消防安全的多个关键领域。具体包括: 消防法律法规:深入解读国家及地方消防法律法规,使参训人员明确自身的法律责任和义务,为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提供法律依据。 消防管理制度:详细介绍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包括日常巡查、隐患排查、应急演练等方面的内容,确保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查。 消防设施设备管理:讲解消防设施的种类、功能、维护保养及检查方法,确保参训人员能够熟练掌握消防设施的使用和管理。 消防设施、消防系统的组成及原理和操作:通过理论讲解与实操演示相结合的方式,深入剖析消防设施和系统的组成原理及操作流程,提高参训人员的实际操作能力。 培训过程中,青岛市清大东方消防学校的讲师们结合多年的实践经验和典型案例,采用生动有趣的教学方式,使培训内容更加贴近实际,易于理解和吸收。同时,学校还为参训人员提供了丰富的实操机会,确保他们能够学以致用,真正掌握所学技能。 经过三天的紧张学习与实践,参训人员纷纷表示收获颇丰。他们不仅掌握了消防安全管理的基本知识和技能,还提高了应对突发火灾事故的能力。在培训结束后的考核中,参训人员均取得了优异的成绩,充分展示了培训成果。 山东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卷烟厂的相关负责人对此次培训给予了高度评价。他们表示,此次培训不仅提高了企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专业素养和实操能力,还为企业的安全生产提供了有力保障。未来,企业将继续加强与青岛市清大东方消防学校的合作,共同推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青岛市清大东方消防学校作为消防培训领域的佼佼者,一直致力于为社会培养高素质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此次与山东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卷烟厂的合作,再次彰显了学校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方面的专业实力和社会责任感。未来,学校将继续秉承“普及消防知识,守护生命安全”的宗旨,为更多企业提供优质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服务,为构建平安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
    2025-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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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不法分子假冒清大东方名义发布虚假信息诈骗的声明
    尊敬的各位学员: 近日,我司发现有不法分子假冒“清大东方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身份,添加学员微信,发送含虚假退款通知和不法网站的公告进行非法诈骗活动。此类行径严重侵害了学员的合法权益及我司的名誉,我司对此予以高度重视,并严正声明如下: 一、我司经营状态很好,清大东方全国总校已携全国各校,在2024年12月8日获香港联合交易所,于上海青浦消防重组上市!清大东方已成为全国首家消防教培行业的上市公司! 二、任何声称我司正在进行退费操作的信息均为虚假信息,任何对清大东方诋毁、污蔑、恶意攻击的言论,全都是虚假的造谣! 三、我司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对于任何资讯公告,均会通过官方网站(网址:www.qddfxfpx.com)和培训学员群等正规渠道进行通知和处理。 四、我司已向有关部门报告相关情况,并将积极配合调查打击此类诈骗行为,针对任何冒用我司进行诈骗的行为,我司将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最后,我司郑重提醒所有学员保持警惕,保护好个人信息,不要轻信任何未经官方确认的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清大东方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2025年5月8日 
    2025-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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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5月中级消防设施操作员开班通知
    本校2025年5月将开设中级消防设施操作员新生培训班,具体安排如下:一、培训时间中级新生1班:5月6日至5月10日,共5天;中级新生2班:5月26日至5月30日,共5天;上课时间8:30-12:00,14:00-17:00。其他班次详询招生老师。二、培训对象职业能力特征:具有较好的观察、分析、判断、表达和计算能力,空间感、形体知觉、色觉、视觉、嗅觉、听觉正常,四肢健全,手指、手臂灵活,动作协调。学历要求:高中同等学历或以上。报考其他要求:考生须提供承诺书(有模版)。三、收费标准初级培训费2200元/人;中级(监控操作方向)普通班培训费2600元/人,精英班培训费3000元/人;中级(维修保养方向)3800元/人;学校开具增值税发票。注:以上培训费标准不含食宿费。四、培训报名须知1、报名资料:提供身份证号码、手机号(微信绑定的唯一手机号)用于开通理论答题。2、培训开始后学员不得申请培训费退费。五、考试报名资料考试报名网址:全国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一体化业务系统官方首页https://xfhyjd.119.gov.cn。首次报名考生需先注册账号、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并预约考试。报考需提前准备以下材料:1、二寸近期彩色登记照电子版。源照片须为二寸彩色标准证件照,JPG或PNG格式,文件大于30K,大于300*420像素,严禁将照片放大后使用。2、身份证原件正反彩色照片或扫描件。3、高中同等或以上学历毕业证书原件彩色照片或扫描件,大专以上学历附学信网认证。若毕业证遗失的,高中/中专/职高学历需提供毕业学校开具的毕业证明。4、承诺书(有模版,详询招生老师)。六、学校账号单位全称:宜昌市清大东方消防职业培训学校开户行:建行宜昌伍临路支行账号:42250100670109888888七、联系方式地址:宜昌市伍家岗区伍临路31号(鑫鼎汽配机电城大门口C1栋4楼),金都批发市场对面。招生电话:熊校长18008609119  招生办0717-6499119。 宜昌市清大东方消防职业培训学校2025年4月16日
    2025-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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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1日实施!《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 第一条  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正确适用事故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以下简称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等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人员。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属于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确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属于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经财务、税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或者由于财务、税务部门无法核定等原因致使有关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难以确定的,按照下列办法确定:(一)主要负责人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5倍以上10倍以下计算;(二)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1倍以上5倍以下计算。第五条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四)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第六条  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决定:(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应急管理部决定;(二)对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决定;(三)对发生较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决定;(四)对发生一般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决定。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指定下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第七条  对煤矿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决定;(二)对发生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省级局决定。上级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指定下一级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第八条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的应急管理部门或者矿山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权限实施行政处罚。第九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规定的程序执行。第十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一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瞒报、谎报、迟报事故,或者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100%的罚款;(二)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漏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罚款;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三)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100%的罚款。第十二条  事故发生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100%的罚款。第十三条  事故发生单位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25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事故发生单位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300万元以上3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35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400万元以上45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4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造成3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3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造成2人死亡,或者6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万元以上1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5人以上7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2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造成7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造成10人以上13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6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6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2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13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或者60人以上70人以下重伤,或者6000万元以上7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400万元以上6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造成15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7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6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造成30人以上40人以下死亡,或者100人以上120人以下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1.5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0万元以上120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4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者120人以上150人以下重伤,或者1.5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200万元以上15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造成50人以上死亡,或者150人以上重伤,或者2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八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情形,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罚款数额的2倍以上5倍以下对事故发生单位处以罚款:(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或者未依法取得有关证照尚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四)拒绝、阻碍行政执法的;(五)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的;(六)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情形。第十九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第二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20%至30%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至40%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50%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50%的罚款。第二十一条  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下列规定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二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本规定,存在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以及谎报、瞒报事故等两种以上应当处以罚款的行为的,应急管理部门或者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分别裁量,合并作出处罚决定。第二十三条  在事故调查中发现需要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其他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处以罚款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7年7月12日公布,2011年9月1日第一次修正、2015年4月2日第二次修正的《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2024-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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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
    日前,民政部办公厅印发《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要求各地民政部门将标准作为养老机构监管的重要依据,单独或者联合有关部门在养老机构行政检查中加强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同时,要求养老机构依法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彻底排查、准确判定、及时消除各类重大事故隐患。 全文如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现将《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民政部门要将《标准》作为养老机构监管的重要依据,单独或者联合有关部门在养老机构行政检查中加强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养老机构要依法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彻底排查、准确判定、及时消除各类重大事故隐患,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民政部办公厅2023年11月27日 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一条为了合理判定、及时消除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制定本标准。第二条养老机构未落实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基本要求,可能导致人员重大伤亡、财产重大损失的,应当判定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第三条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一)重要设施设备存在严重缺陷;(二)安全生产相关资格资质不符合法定要求;(三)日常管理存在严重问题;(四)严重违法违规提供服务;(五)其他可能导致人员重大伤亡、财产重大损失的重大事故隐患。第四条养老机构重要设施设备存在严重缺陷主要指:(一)建筑设施经鉴定属于C级、D级危房或者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研判建筑安全存在重大隐患;(二)经住房城乡建设、消防等部门检查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判定建筑防火设计、消防、电气、燃气等设施设备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不具备消防安全技术条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三)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为芯材的彩钢板搭建有人活动的建筑或者大量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四)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电梯、锅炉、氧气管道等特种设备。第五条养老机构安全生产相关资格资质不符合要求主要指:(一)内设医疗机构的,未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依法办理备案;(二)内设食堂的,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三)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等工作;(四)使用未取得相关证书,不能熟练操作消防控制设备人员担任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五)允许未经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的电工、气焊等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第六条养老机构日常管理存在严重问题主要指:(一)未建立安保、消防、食品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落实相关安全责任制;(二)未对特种设备、电气、燃气、安保、消防、报警、应急救援等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经常性维护、保养,导致无法正常使用;(三)未按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四)未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未进行日常安全巡查检查或者对巡查检查发现的突出安全问题未予以整改;(五)未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相关工作人员不会操作消防、安保等设施设备,不掌握疏散逃生路线;(六)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未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第七条 养老机构严重违法违规提供服务主要指:(一)将老年人居室或者休息室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二)内设食堂的,未严格执行原料控制、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制度;(三)向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供餐单位订餐或者未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四)发现老年人患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传染病,未按照相关规定处置。第八条 其他可能导致人员重大伤亡、财产重大损失的重大事故隐患主要指:(一)养老机构选址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未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保持安全距离或者设置在自然资源等部门判定存在重大自然灾害高风险区域内;(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被占用、堵塞、封闭;(三)未设置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安全出口指示标志或者相关指示标志被遮挡。第九条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对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十条对于情况复杂,难以直接判定是否为重大事故隐患的,各地民政部门可以商请有关部门或者组织有关专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研究论证后综合判定。第十一条各地民政部门可以根据本标准,结合实际细化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二条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2023-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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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磅!《浙江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正式发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制定了《浙江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现予以公告: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儿童游乐场所、青少年活动中心1.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的商场(包括百货商店、零售商店、超市、专业市场、农贸市场等)、商业综合体(集零售、餐饮、文娱等多种功能)、餐饮;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地下上述场所;2.客房数100间以上的宾馆(旅馆、饭店);3.2000个座位以上的公共体育场、体育馆、会堂、礼堂;4.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室内儿童游乐场所、青少年活动中心。 二、公共娱乐场所1.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以上的营业性室内健身场所,滑冰、滑雪等室内冰雪活动场所;2.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足浴、洗浴、按摩、美容(美发)、棋牌、茶馆、咖啡厅、台球、保龄球等室内休闲场所;3.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酒吧、卡拉OK厅、夜总会、舞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游艺游乐场所、密室逃脱、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饮、茶馆、咖啡厅;4.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电影院、剧院、录像厅等演出、放映场所。 三、医院、养老院、福利院1.住院床位50张以上的医院;2.老人住宿床位50张以上的养老院、福利院。 四、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1.学生住宿床位100张以上的中、小学校;2.大型托儿所、幼儿园。 五、国家机关1.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监委;2.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六、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1.县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2.县级以上邮政、通信枢纽单位。 七、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1.候车(船)厅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客运码头;2.民用机场航站楼。 八、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公共博物馆、档案馆、宗教活动场所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1.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公共博物馆、档案馆;2.总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以上的宗教活动场所;3.具有火灾危险性且对公众开放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九、发电厂(站)、储能电站、电网经营企业1.单机容量300MW以上或总装机容量600MW以上的大型火力发电厂;装机容量300MW以上且水库总容量1亿立方米以上的水电枢纽;2.功率为30MW且容量为30MW·h及以上的大型电化学储能电站;3.县级以上电网经营企业。 十、生产、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1.总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甲类厂房,或者总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乙类厂房;2.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仓库(堆场、储罐场所):(1)单座容积5000立方米以上或者总容积10000立方米以上的甲乙类储罐;(2)单座容积500立方米以上或者总容积2000立方米以上的液化烃(含液化石油气)储罐;(3)总建筑面积750平方米以上的甲类仓库,或者总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乙类仓库;3.总容量500立方米以上的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4.一级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加氢合建站。 十一、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占地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且同一工作时间段生产人数超过200人的制鞋、制笔、制衣、玩具、打火机、眼镜、印刷、电子、家具、食品加工、木材加工、物流分拣或生产性质及火灾危险性与之相类似的企业。 十二、重要的科研单位、高等院校1.国家级科研单位,设有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科研单位;2.设有省级重点实验室的科研单位;3.高等院校(包括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 十三、公共建筑1.50米以上的写字楼、办公楼、综合楼、公寓楼等公共建筑;2.单体建筑面积40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十四、城市轨道交通、城市隧道、地下观光隧道1.城市轨道交通的换乘站;2.一类城市交通隧道;3.地下观光隧道。 十五、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场所1.固定资产价值10亿元以上的企业;2.国家储备粮库、总储量10000吨以上的其他粮库;3.建筑面积10000平米以上的可燃物品仓库、物流中心;4.地市分行级以上的银行;5.房间数100间以上的公寓。 根据规定,符合本标准的单位应当主动向属地消防救援机构申报备案,申报途径:1.登录https://xfzzgl.zjxf119.com/zzgl或者通过“浙里办-消防自主管理-重点单位申报”入口,在线填写《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表》提交申报;2.登录https://xfzzgl.zjxf119.com/zzgl下载《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表》,填写后线下提交属地消防救援机构申报备案。特此公告。 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2023年11月30日   
    2023-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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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消防救援总队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关于续增2025年6月批次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技能鉴定考试名额的公告
    受逾期未缴费等因素影响,我站2025年6月批次实际报名成功人数未达到计划人数,拟进行名额增补,现将有关计划事项公告如下:一、增补人数增补人数450人,均为中级监控。二、增补人员鉴定考试时间2025年6月23日-6月30日;(具体考试时间以准考证日期为准)三、增补流程1.系统将根据考生排名次序优先对预审核通过的考生发送报名成功短信提示(预计5月14日前后发送),提醒考生报名成功且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缴费;2.缴费流程:考生在收到缴费短信后扫描下方缴款码进行缴费;缴费成功视为确认参加本次考试安排且无法办理退费,逾期未缴费视为考生自动放弃本次考试安排,如需考试请重新预约排队。 3.考试时间:续增考生的考试时间将由系统随机进行分配,请考生在收到短信后(缴费截止后1-2天后发送)及时打印准考证,并按照准考证上时间准时参加鉴定考试。四、其他说明具体报考要求请详细查看2025年6月批次鉴定公告。五、注意事项(一)请考生按准考证预约时间参加鉴定,携带本人有效期内身份证原件(身份证遗失的需提供临时身份证+办理身份证派出所出具的回执或加盖派出所印章的临时身份信息证明,同时核对电子身份信息)、准考证(二维码完整清晰)方可进入。鉴定期间,建议考生全程佩戴口罩,未经允许不得进入任何与鉴定考核无关的其它区域;考评结束后及时离场,不得在现场逗留。(二)考生如因不可抗拒性因素无法参加鉴定,须提前2个工作日提出书面延期申请,附相关证明提交鉴定站,且只有一次延期鉴定机会,因考生本人主观原因不能参考不可进行延期申请。延期申请发送至邮箱:jlxfjdz@163.com,并向鉴定站电话报备,经鉴定站向上级部门申报确认符合延期条件的,方可延期(如未得到准确答复,须按时参加鉴定)。延期申请请见附件。(三)为节省检录时间,请考生至少提前30分钟到达鉴定站等候检录,超过检录时间30分钟以上的考生不能参加考试,且不能办理考试延期。(四)凡在鉴定过程中发现考生冒名顶替、携带电子设备进入考场等违法违纪行为,将按规定严肃查处,追究当事人责任。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职业编码:4-07-05-04)消防设施操作员的职业能力应具备以下特征:具有较好的观察、分析、判断、表达和计算能力,空间感、形体知觉、色觉、嗅觉、听觉正常,四肢健全,手指、手臂灵活,动作协调。不符合职业资格报考条件或现场核实考生报考信息造假等行为,鉴定站有权取消考试资格,并视情采取禁考等措施。(五)考生须牢记个人账号和登录密码且不应告知他人,考试过程中账号如果异地登录取消考试资格,按作弊处理。考试现场无法进行找回密码操作,考生应熟练掌握用电脑输入账号密码登录考试系统的方式方法,因考生无法自行登陆,导致对考试成绩造成影响的后果,由考生自行承担。开考10分钟仍未登录考试界面将取消考试资格,按缺考处理。(六)为保护广大考生的权益,避免鉴定资源的浪费,对纳入鉴定批次但无故不缴费、缺考的考生限制其重复报名时间,期限为三个月,如需放弃参考请及时取消预约报名。(七)尊重现场考评及工作人员;如考生对考评过程有异议,可在现场寻求巡考人员帮助解决。参加鉴定考试时,请广大考生预先查看鉴定设施设备完整性,如有问题或发现设备故障无法正常操作时,请在现场及时提出,鉴定考试完成后提出将不予受理。特别提醒:吉林站从未委托、指定任何培训机构和个人举办任何形式的辅导培训,消防培训机构或学校与吉林站无隶属关系,请相关考生根据通告要求参加鉴定。凡是承诺可插队、包通过、包拿证、交钱就能办证的,均为不实宣传,广大考生要提高警惕,谨防受骗。六、成绩查询及证书邮寄考生成绩在考核完成后即可在官网进行查询。鉴定站将委托中国邮政速递EMS开展证书邮寄业务,实行“送证到家”服务。有需求的考生可登录鉴定中心官网,在【个人资料】中确认收件地址信息和联系电话。证书邮寄前,邮政公司将联系考生预留电话核对本人信息,请留意客服电话或通知短信。七、地址及联系方式吉林省消防救援总队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会展大街988号(会展大街与昆山路交汇东北角,“圣心体检”对面院内,请考生进院后按下图所示箭头方向从东侧鉴定站入口处进入)。考点院内没有公共停车位,外来车辆禁止入内,请考生合理安排出行。  联系电话:0431—85550119纪检监督举报投诉电话:0431-82516008邮箱:jlxfjdz@163.com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6:30附件:延期申请表                           吉林省消防救援总队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                                     2025年5月12日附件:
    2025-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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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推行分级分类实施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座谈会在成都召开
        3月24日,推行分级分类实施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座谈会在成都召开。省就业服务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王祎主持会议并讲话。    会议介绍了推行分级分类实施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有关情况,自贡、攀枝花、泸州、德阳、遂宁、内江、眉山、广安、达州等9个市人社部门作交流发言。    会议强调,职业技能培训是劳动者提技增收的重要途径,也是加强技能人才培养、解决结构性就业矛盾的关键所在。要充分认识推行分级分类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重要意义,对标党中央“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决策部署,统筹发挥省、市、县三级作用,着力解决在培训组织实施层面痛点卡点,推动提升培训绩效质效。    会议指出,要以促进就业为导向,以破解结构性矛盾为目标,坚持系统思维、突出问题导向、深化标本兼治,在顶层设计、组织实施、完善制度上持续用力,构建省、市、县三级纵向整合、协调同步的工作体系,通过分级分类实施差异化、精准化职业技能培训,选优培训项目,提升培训层次,增强培训效果。    会议要求,分级分类实施职业技能培训是一项创新性工作,相关市人社就业部门要紧密配合,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在政策优化、资金统筹、标准提升、资源整合、需求摸排、组织实施、过程监管、绩效评估等方面协同发力;要倒排工期,争取同级党委政府支持,认真细化完善工作方案,精准编制年度目标任务,组织实施聚焦行业需求、企业需求的订单式、定向式、定制式培训;要强化创新创优意识,围绕精准识别需求、提升培训层次、调动各方力量、严格过程监管、质效显著提升等方面,积极打造特色亮点,深入挖掘优秀典型,形成一批可复制、可借鉴、可推广的工作经验。    厅职建处,省职鉴中心、省职培中心负责同志,省就业局分管负责同志和培训处主要负责同志,9个试点市人社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就业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和职建科、培训科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2025-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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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消防救援总队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2025年4月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技能鉴定公告
    根据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工作部署,结合辽宁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实际,现将2025年4月鉴定工作相关事项公告如下:一、鉴定人数本月共计划鉴定3000人,其中,初级消防设施操作监控方向500人,中级消防设施操作监控方向2000人,中级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方向500人。二、鉴定对象符合《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19年版)》消防设施操作员(消防设施监控操作职业方向)报名条件的人员。三、鉴定费用本批次考生不收取鉴定费用。注:收到缴费短信为系统固定流程,考生无需进行缴费操作。四、时间安排1、补考报名:3月1日至3日2、缴费(固定流程):3月4日至5日3、考务编排:3月6日至9日4、预选时间(收到预选时间短信后):3月10日至12日5、准考证生成:3月15日前6、鉴定时间:2025年4月份考生务必于2025年3月末之前打印准考证,部分考生可能因预选场次人员超额随机安排至其他时间,具体鉴定日期以准考证显示为准。五、鉴定方式理论和技能交叉半天考完,考生需按照准考证上的理论考试时间提前30分钟到鉴定站候考,考生科目先后顺序由考务人员现场安排;理论考试开考10分钟后,考生不得入场,本次理论、实操考试视为弃考。六、应试须知1.考生须同时持准考证、身份证入场,电子产品、通讯设备、复习资料等与考试无关物品不得带入考场,无准考证、身份证不得入场,准考证应清晰打印,确保文件中二维码清晰可扫描;2.考生须熟记报名注册用户名及密码,理论、线上实操机考前需要登录考生个人账户方能开始考试,进入考场后不允许出考场询问密码,开考10分钟后,仍不能登录系统开始考试的,理论及线上实操按缺考处理,考生在考试期间,如因账号被他人登录导致考试下线中断的,按照违规作弊处理;3.因意外情况需要延期考试的,考生需在准考时间三天前报鉴定站审核,在本批次(当月)内调整时间;4.为保护广大考生的权益,避免鉴定资源的浪费,对纳入鉴定批次但缺考的考生限制其重复报名时间,期限为三个月(时间从鉴定批次结束的次月月初起算)。如需放弃参考请及时取消预约报名,因故无法按时参考的考生可提前联系鉴定站调整参考时间。七、地址及联系方式辽宁消防救援总队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地    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鸭绿江北街277号联系电话:024-86608893、83990671(工作日8:30-11:30,14:00-16:30)。电子邮箱:lnxfjdzx@163.com辽宁省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官方网站:http://www.lnsxfhyzyjnjdz.com      辽宁省消防救援总队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              2025年2月27日   
    2025-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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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设施操作员手账 | 防火卷帘用卷门机
    防火卷帘用卷门机是与防火卷帘控制器配套使用,能驱动防火卷帘帘面完成开启、定位、关闭功能的动力装置。一般由电动机、温控释放装置、限位总成、变速箱总成、制动与手动操作总成以及电气总成等部分组成。防火卷帘用卷门机的设计参数包括额定输出转矩、额定输出转速和额定负载等。额定输出转矩是指防火卷帘用卷门机在额定工作状态下变速箱输出轴输出的转矩;额定输出转速是指防火卷帘用卷门机在额定工作状态下变速箱输出轴输出的转速;额定负载是指安装在试验支架上的防火卷帘用卷门机在额定工作状态下卷轴处对应的负载值。防火卷帘卷门机应具有电动、手动操作启闭功能和温控释放装置自动释放功能。电动启闭防火卷帘时,防火卷帘应能在限位位置停止。在电动操作过程中,卷门机运行应平稳,不应出现卡滞、振动或异常声响;手动启闭防火卷帘时,手动操作部件应便于操作且灵活、可靠,在手动操作过程中,卷门机运行应平稳,不应出现卡滞、顿挫、滑行、撞击等现象;温控释放装置自动释放时,感温元件动作,应能联动释放卷门机的制动部件,使防火卷帘依自重自动释放下降,从感温元件动作至卷门机动作的时间间隔不应大于5s。卷门机的交流工作电源电压为额定电压的85%~110%时,或卷门机的直流工作电源电压为额定电压的85%时,卷门机应能正常运行。在正常环境条件下,卷门机有绝缘要求的外部接线端子与外壳之间的绝缘电阻大于30MΩ;在空气相对湿度为(93±3)%,温度为20℃~30℃的潮湿环境条件下,卷门机有绝缘要求的外部接线端子与外壳之间的绝缘电阻大于3MΩ。卷门机在额定负载下工作,启闭运行循环(即下限位-上限位-下限位)3000次后,其零部件不应出现松脱、损坏等现象。
    2025-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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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操作员手账 | 消防工作性质和任务必考知识点汇总
    1.消防是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等的统称。 2.火灾是一种不受时间、空间限制,发生频率很高的灾害。 3.我国消防工作是一项由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专业队伍与社会各方面协同、群防群治地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开展应急救援的公共消防安全的专门性工作。 4.开展消防工作的目的有4个:(1)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2)加强应急救援工作(3)保护人身、财产安全(4)维护公共安全 5.消防工作特点有4个:社会性、行政性、经常性、技术性。 6.消防工作任务有2个:(1)做好火灾预防工作(2)做好灭火及综合性救援工作 7、各部门实施消防监督管理的职责包括:(1)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3)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协助;(4)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6)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2025-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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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操作员手账 | 基础知识之职业道德必考知识点汇总
    1.公民道德建设的重点任务有4项:(1)筑牢理想信念之基。(2)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3)传承中华传统美德。(4)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2.加强公民道德建设有4个着力点:要把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作为着力点。3.职业道德是道德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是指从事一定职业劳动的人们,在特定的工作和劳动中以其内心信念和特殊社会手段来维系的,以善恶进行评价的心理意识、行为原则和行为规范的总和。4.职业道德有7个特征:(1)职业性;(2)普遍性;(3)自律性;(4)他律性;(5)行业性和多样性;(6)继承性和相对稳定性;(7)实践性。5.职业道德行为规范是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必须遵守的符合人民根本利益的职业行为准则。6.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有5个: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热情服务、奉献社会。7.正确处理个人、集体和国家三者之间的关系,这既是增强职业责任感的要求,也是职业道德的要求。8.一个具有高尚职业道德的人,在三者发生矛盾的时候,应该把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放在第一位,把个人利益放在第二位,使个人利益服从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在必要的时候牺牲个人利益。9.职业责任有3个特点:差异性、独立性和强制性。10.职业纪律是指在特定的职业范围内从事某种职业的人们必须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
    2025-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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